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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《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解读 焦点要闻
发布日期: 2023-06-09 11:47:16 来源: 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

经省人民政府批准,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4日联合发布安徽省《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,《标准》标准号DB34/ 4295—2022,实施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。

一、《标准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?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答:现行玻璃行业的排放标准有《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26453-2011)、《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29495-2013),分别于2011年、2013年发布,主要污染物标准限值为:颗粒物为50毫克/立方米、二氧化硫为400毫克/立方米、氮氧化物为700毫克/立方米。生态环境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联合印发的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》(环大气〔2019〕56号)明确提出“积极推进电解铝、平板玻璃、水泥、焦化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” “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、200、300毫克/立方米实施改造,其中,日用玻璃、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/立方米,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地区,执行地方排放标准。” 。国家玻璃行业的排放标准已不能满足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,河北、山东等省制定了地方排放标准。根据二污普统计数据,当年省日用玻璃产量全国占比8%,产能约83万吨,仅次于河南、山东、广东、四川、湖南,位于全国第6位;平板玻璃产量全国占比5%,产能约3769.49万重量箱,仅次于河北、广东、湖北、山东、四川、福建、浙江,位于全国第8位;按照同比价格计算玻璃行业实现生产总值仅占比省当年GDP总量的0.5%,颗粒物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却占比省工业排放源的0.73%、4.66%和8.3%,严重挤占其他工业企业发展的环境容量空间。该省玻璃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,年可减排颗粒物1400吨、二氧化硫约4200吨,氮氧化物7300吨。为了省玻璃工业的高质量发展,确保完成“十四五”时期生态环境目标和指标要求,迫切需要制定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
二、《标准》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?

答: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,进一步控制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,提高大气污染物管控水平,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,中建材玻璃新材料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、合肥工业大学等单位参与,制定了《标准》。

《标准》制定工作于2021年6月正式启动,成立专门的编制组,对全省玻璃行业生产工艺水平、污染物排放状况、废气治理技术等开展调研,经查阅相关技术资料,并与企业代表座谈交流,同时针对各种废气治理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研判和可行性论证,在2021年8月编制完成《标准》(初稿),并组织专家论证会,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修改完善后征求16个市生态环境局、2个县级生态环境分局、厅内各处室、省直有关单位、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、沪苏浙生态环境厅(局)和多家省内代表性企业意见。于2022年6月21日起至7月21日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,同时也征求了长三角江苏省生态环境厅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。2022年8月3日,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了标准技术审查会,根据技术审查会意见修改完善后,《标准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,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10月14日联合发布。

三、《标准》的适用对象是什么?

答:本标准适用于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(GB/T 4754—2017)》中规定的玻璃制造(C304)、玻璃制品制造(C305)、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(C3061)生产企业。

四、《标准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?

答:《标准》规定了玻璃工业(玻璃及制品制造、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)企业生产设施的有组织、无组织排放限值及基准排气量,提出了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。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为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氨4项。确定了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、基准排气量及无组织排放限值、企业边界监控要求等。

在指标限值方面,《标准》较省现执行的(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》(环大气〔2019〕56号))要求,3项指标不同程度收严,其中颗粒物执行20毫克/立方米,收严33.3%(针对平板玻璃熔窑执行10毫克/立方米,收严66.67%),二氧化硫执行100毫克/立方米,收严50%,氮氧化物执行200毫克/立方米,收严33.33%。《标准》实施后,该省玻璃工业年可减排二氧化硫约4200吨,氮氧化物7300吨,有效的减少省玻璃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量,对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有较好的效果。

五、《标准》实施的时间是什么?

答:在实施时间方面,充分考虑省玻璃企业的实际状况和玻璃企业整改时间需求,明确新建企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,综合考虑企业升级改造的需要,现有企业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
六、《标准》制定后,如何确保顺利实施?

答:(1)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。(2)给现有企业预留2年左右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改造时间。(3)标准实施后,如果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,将按相关标准相关要求从严执行。

七、如何获取《标准》文本?

答:《标准》文本可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下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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