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桂林整治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雨篷违法行为
发布日期: 2022-04-21 14:53:07 来源: 桂林生活网—桂林日报

4月19日,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布关于整治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雨篷违法行为的通告。

关于整治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

雨篷违法行为的通告

年来,部分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车主由于防晒和避雨等因素,在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上加装了遮阳雨篷,改变了车辆原本结构,导致车体变宽变高、风阻增大,影响车辆稳定、侧间距和驾驶人视线,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。为有效消除上述违法,恢复车辆原状,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 第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 第七十一条之规定,决定对灌阳县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雨篷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。现通告如下:

一、自即日起,所有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加装遮阳雨篷,请电动自行车车主在2022年5月6日前,自行拆除个人车辆已加装的遮阳兩篷。

二、2022年5月6日起,公安交警部门将组织开展路面执法整治,对尚未拆除的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遮阳兩篷现场强制拆除并予以收缴。

三、对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和雨篷等非法装置拒不拆除的,属于机动车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处500元的罚款,并责令恢复原状;属于非机动车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十九条规定,处50元的罚款,并强制拆除。对电动自行车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罚。

四、对整治过程中阻碍执法或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依法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五、请广大摩托车、电动车车主及驾驶人自觉遵守并且佩戴安全帽,主动配合和支持,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,努力营造一个安全、畅通、有序、文明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。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 第八十九条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 第五七条第四项,罚款50元。

六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
2022年4月19日4月19日,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布关于整治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雨篷违法行为的通告。

关于整治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

雨篷违法行为的通告

年来,部分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车主由于防晒和避雨等因素,在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上加装了遮阳雨篷,改变了车辆原本结构,导致车体变宽变高、风阻增大,影响车辆稳定、侧间距和驾驶人视线,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。为有效消除上述违法,恢复车辆原状,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 第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 第七十一条之规定,决定对灌阳县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雨篷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。现通告如下:

一、自即日起,所有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加装遮阳雨篷,请电动自行车车主在2022年5月6日前,自行拆除个人车辆已加装的遮阳兩篷。

二、2022年5月6日起,公安交警部门将组织开展路面执法整治,对尚未拆除的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遮阳兩篷现场强制拆除并予以收缴。

三、对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和雨篷等非法装置拒不拆除的,属于机动车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处500元的罚款,并责令恢复原状;属于非机动车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十九条规定,处50元的罚款,并强制拆除。对电动自行车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罚。

四、对整治过程中阻碍执法或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依法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五、请广大摩托车、电动车车主及驾驶人自觉遵守并且佩戴安全帽,主动配合和支持,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,努力营造一个安全、畅通、有序、文明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。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 第八十九条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 第五七条第四项,罚款50元。

六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
2022年4月19日

关键词: 违法行为 电动自行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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